第三編 井 工 煤 礦
第一章 礦 井 建 設
第一節(jié) 一 般 規(guī) 定
第三十四條 煤礦建設單位和參與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必須具有與工程項目規(guī)模相適應的能力.國家實 行資質管理的,應具備相應的資質,不得超資質承攬項目.
第三十五條 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必須先抽后建.礦井建設開工前,應當對首采區(qū)突出煤層進行地面鉆井預抽瓦斯, 且預抽率應當達到30%以上.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必須落實安全生產管理主體責任,履行安全生產與職業(yè)病危害防治管理職責.
第三十七條 煤礦建設、施工單位必須設置項目管理機構, 配備滿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員、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yè)人員.
第三十八條 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yè)規(guī)程,并組織相關人員學習.
第三十九條 礦井建設期間必須按規(guī)定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井巷工程進度交換圖、井巷工程地質實測素描圖及通風、供電、運輸、通信、監(jiān)測、管路等系統(tǒng)圖.
第四十條 礦井建設期間的安全出口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開鑿或者延深立井時,井筒內必須設有在提升設備發(fā) 生故障時專供人員出井的安全設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應當先短路貫通,形成至少2個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
(二)相鄰的兩條斜井或者平硐施工時,應當及時按設計要求貫通聯(lián)絡巷.
第二節(jié) 井巷掘進與支護
第四十一條 開鑿平硐、斜井和立井時,井口與堅硬巖層之間的井巷必須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 (澆)筑,并向堅硬巖層內至少延深5m.在山坡下開鑿斜井和平硐時,井口頂、側必須構筑擋墻和防洪水溝.
第四十二條 立井鎖口施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采用凍結法施工井筒時,應當在井筒具備試挖條件后 施工.
(二)風硐口、安全出口與井筒連接處應當整體澆筑,并采 取安全防護措施.
(三)拆除臨時鎖口進行永久鎖口施工前,在永久鎖口下方 應當設置保護盤,并滿足通風、防墜和承載要求.
第四十三條 立井永久或者臨時支護到井筒工作面的距離及防止片幫的措施必須根據巖性、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
第四十四條 立井井筒穿過沖積層、松軟巖層或者煤層時, 必須有專門措施.采用井圈或者其他臨時支護時,臨時支護必須安全可靠、緊靠工作面,并及時進行永久支護.建立永久支護 前,每班應當派專人觀測地面沉降和井幫變化情況;發(fā)現危險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yè),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 采用凍結法開鑿立井井筒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凍結深度應當穿過風化帶延深至穩(wěn)定的基巖10m 以上.基巖段涌水較大時,應當加深凍結深度.
(二)第一個凍結孔應當全孔取芯,以驗證井筒檢查孔資料 的可靠性.
(三)鉆進凍結孔時,必須測定鉆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測斜的最大間隔不得超過30m,并繪制凍結孔實際偏斜平面位置圖.偏斜度超過規(guī)定時, 必須及時糾正. 因鉆孔偏斜影響凍結效果時,必須補孔.
(四)水文觀測孔應當打在井筒內,不得偏離井筒的凈斷面,其深度不得超過凍結段深度.
(五)凍結管應當采用無縫鋼管,并采用焊接或者螺紋連接.凍結管下入鉆孔后應當進行試壓,發(fā)現異常時,必須及時處理.
(六) 開始凍結后,必須經常觀察水文觀測孔的水位變化.只有在水文觀測孔冒水7天且水量正常,或者提前冒水的水文觀測孔水壓曲線出現明顯拐點且穩(wěn)定上升7天,確定凍結壁已交圈 后,才可以進行試挖.在凍結和開鑿過程中,要定期檢查鹽水溫 度和流量、井幫溫度和位移, 以及井幫和工作面鹽水滲漏等情況.檢查應當有詳細記錄,發(fā)現異常,必須及時處理.
(七)開鑿凍結段采用爆破作業(yè)時,必須使用抗凍炸藥,并制定專項措施.爆破技術參數應當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
(八)掘進施工過程中,必須有防止凍結壁變形和片幫、斷 管等的安全措施.
(九)生根壁座應當設在含水較少的穩(wěn)定堅硬巖層中.
(十)凍結深度小于300m 時,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凍結;凍結深度大于300m 時, 停止凍結的時間由建設、凍結、掘砌和監(jiān)理單位根據凍結溫度場觀測資料共同研究確定.
(十一)凍結井筒的井壁結構應當采用雙層或者復合井壁, 井筒凍結段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進行壁間充填注漿.注漿時壁間夾層混凝土溫度應當不低于4℃,且凍結壁仍處于封閉狀態(tài),并能承受外部水靜壓力.
(十二)在沖積層段井壁不應預留或者后鑿梁窩.
(十三)當凍結孔穿過布有井下巷道和硐室的巖層時,應當 采用緩凝漿液充填凍結孔壁與凍結管之間的環(huán)形空間.
(十四)凍結施工結束后,必須及時用水泥砂漿或者混凝土 將凍結孔全孔充滿填實.
第四十六條 采用豎孔凍結法開鑿斜井井筒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沿斜長方向凍結終端位置應當保證斜井井筒頂板位于相對穩(wěn)定的隔水地層5m 以上,每段豎孔凍結深度應當穿過斜井凍結段井筒底板5m 以上.
(二)沿斜井井筒方向掘進的工作面,距離每段凍結終端不得小于5m.
(三)凍結段初次支護及永久支護距掘進工作面的最大距離、掘進到永久支護完成的間隔時間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并制定處理凍結管和解凍后防治水的專項措施.永久支護完成后, 方可停止該段井筒凍結.
第四十七條 凍結站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裝設通風裝置. 定期測定站內空氣中的氨氣濃度, 氨氣濃度不得大于0004%.站內嚴禁煙火,必須備有急救和消防器材.制冷劑容器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制冷劑在運輸、使用、充注、回收期間,應當有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十八條 冬季或者用凍結法開鑿井筒時,必須有防凍、清除冰凌的措施.
第四十九條 采用裝配式金屬模板砌筑內壁時,應當嚴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和入模溫度. 混凝土配合比除滿足強度、坍落度、初凝時間、終凝時間等設計要求外,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水化熱.脫模時混凝土強度不小于07 MPa,且套壁施工速度每24h不得超過12m.
第五十條 采用鉆井法開鑿立井井筒時, 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鉆井設計與施工的最終位置必須穿過沖積層,并進入 不透水的穩(wěn)定基巖中5m 以上.
(二)鉆井臨時鎖口深度應當大于4m,且進入穩(wěn)定地層中3 m 以上,遇特殊情況應當采取專門措施.
(三)鉆井期間, 必須封蓋井口, 并采取可靠的防墜措施; 鉆井泥漿漿面必須高于地下靜止水位05m,且不得低于臨時鎖口下端1m;井口必須安裝泥漿漿面高度報警裝置.
(四)泥漿溝槽、泥漿沉淀池、臨時蓄漿池均應當設置防護設施.泥漿的排放和固化應當滿足環(huán)保要求.
(五)鉆井時必須及時測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度超過規(guī)定 時,必須及時糾正.井筒偏斜度及測點的間距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鉆井完畢后,必須繪制井筒的縱橫剖面圖,井筒中心 線和截面必須符合設計.
(六)井壁下沉時井壁上沿應當高出泥漿漿面15m 以上.井壁對接找正時,內吊盤工作人員不得超過4人.
(七)下沉井壁、壁后充填及充填質量檢查、開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開掘馬頭門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
第五十一條 立井井筒穿過預測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巖層或者破碎帶時,應當采用地面或者工作面預注漿法進行堵水或者加固.注漿前,必須編制注漿工程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
第五十二條 采用注漿法防治井壁漏水時,應當制定專項措施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最大注漿壓力必須小于井壁承載強度.
(二)位于流砂層的井筒段,注漿孔深度必須小于井壁厚度200mm.井筒采用雙層井壁支護時,注漿孔應當穿過內壁進入外壁100mm.當井壁破裂必須采用破壁注漿時,必須制定專門措施.
(三)注漿管必須固結在井壁中,并裝有閥門.鉆孔可能發(fā)生涌砂時,應當采取套管法或者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漿時,必須對套管與孔壁的固結強度進行耐壓試驗,只有達到注漿終壓后才可使用.
第五十三條 開鑿或者延深立井、安裝井筒裝備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須有天輪平臺、翻矸平臺、封口盤、保護盤、吊盤以 及鑿巖、抓巖、出矸等設備的設置、運行、維修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五十四條 延深立井井筒時,必須用堅固的保險盤或者留保護巖柱與上部生產水平隔開.只有在井筒裝備完畢、井筒與井 底車場連接處的開鑿和支護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險盤或者掘鑿保護巖柱.
第五十五條 向井下輸送混凝土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混凝土強度等級大于 C40 或者輸送深度大于400m 時,嚴禁采用溜灰管輸送.
第五十六條 斜井 (巷)施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明槽開挖必須制定防治水和邊坡防護專項措施.
(二)由明槽進入暗硐或者由表土進入基巖采用鉆爆法施工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
(三)施工15°以上斜井 (巷) 時, 應當制定防止設備、軌道、管路等下滑的專項措施.
(四) 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的斜巷時, 必須將溜矸 (煤)道與人行道分開.人行道應當設扶手、梯子和信號裝置.斜巷與上部巷道貫通時,必須有專項措施.
第五十七條 采用反井鉆機掘鑿暗立井、煤倉及溜煤眼時, 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擴孔作業(yè)時,嚴禁人員在下方停留、通行、觀察或者出渣.出渣時,反井鉆機應當停止擴孔作業(yè).更換破巖滾刀時, 必須采取保護措施.
(二)嚴禁干鉆擴孔.
(三)及時清理溜矸孔內的矸石,防止堵孔.必須制定處理堵孔的專項措施.嚴禁站在溜矸孔的矸石上作業(yè).
(四)擴孔完畢,必須在上、下孔口外圍設置柵欄,防止人員進入.
第五十八條 施工巖 (煤) 平巷 (硐) 時, 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掘進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yè).臨時和永久支護距掘進工 作面的距離,必須根據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yè)規(guī) 程中明確,并制定防止冒頂、片幫的安全措施.
(二)距掘進工作面10m 內的架棚支護, 在爆破前必須加固.對爆破崩倒、崩壞的支架必須先行修復,之后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yè).修復支架時必須先檢查頂、幫,并由外向里逐架進行.
(三)在松軟的煤 (巖)層、流砂性地層或者破碎帶中掘進巷道時,必須采取超前支護或者其他措施.
第五十九條 使用傘鉆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井口傘鉆懸吊裝置、導軌梁等設施的強度及布置,必 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驗算和明確.
(二)傘鉆摘掛鉤必須由專人負責.
(三)傘鉆在井筒中運輸時必須收攏綁扎,通過各施工盤口 時必須減速并由專人監(jiān)視.
(四)傘鉆支撐完成前不得脫開懸吊鋼絲繩,使用期間必須 設置保險繩.
第六十條 使用抓巖機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抓巖機應當與吊盤可靠連接,并設置專用保險繩.
(二)抓巖機連接件及鋼絲繩,在使用期間必須由專人每班 檢查1次.
(三)抓矸完畢必須將抓斗收攏并鎖掛于機身.
第六十一條 使用耙裝機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耙裝機作業(yè)時必須有照明.
(二)耙裝機絞車的剎車裝置必須完好、可靠.
(三)耙裝機必須裝有封閉式金屬擋繩欄和防耙斗出槽的護欄;在巷道拐彎段裝巖 (煤)時,必須使用可靠的雙向輔助導向輪,清理好機道,并有專人指揮和信號聯(lián)系.
(四)固定鋼絲繩滑輪的錨樁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必須根 據巖性條件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
(五)耙裝機在裝巖 (煤)前,必須將機身和尾輪固定牢靠. 耙裝機運行時,嚴禁在耙斗運行范圍內進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傾斜井巷移動耙裝機時,下方不得有人.上山施工傾角大于20°時,在司機前方必須設護身柱或者擋板,并在耙裝機前方增設固定裝置.傾斜井巷使用耙裝機時,必須有防止機身下滑的措施.
(六)耙裝機作業(yè)時,其與掘進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許距 離必須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
(七)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和有煤塵爆炸危險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和石門揭煤工作面,嚴禁使用鋼絲繩牽引的耙裝機.
第六十二條 使用挖掘機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嚴禁在作業(yè)范圍內進行其他工作和行人.
(二)2臺以上挖掘機同時作業(yè)或者與抓巖機同時作業(yè)時應當明確各自的作業(yè)范圍,并設專人指揮.
(三)下坡運行時必須使用低速擋,嚴禁脫擋滑行,跨越軌道時必須有防滑措施.
(四)作業(yè)范圍內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第六十三條 使用鑿巖臺車、模板臺車時,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節(jié) 井塔、井架及井筒裝備
第六十四條 井塔施工時,井塔出入口必須搭設雙層防護安全通道,非出入口和通道兩側必須密閉,并設置醒目的行走路線標識.采用凍結法施工的井筒,嚴禁在未完全融化的人工凍土地基中施工井塔樁基.
第六十五條 井架安裝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遇惡劣氣候時,不得進行吊裝作業(yè).采用扒桿起立井架時,應當遵守下列 規(guī)定:
(一)扒桿選型必須經過驗算,其強度、穩(wěn)定性、基礎承載 能力必須符合設計.
(二)鉸鏈及預埋件必須按設計要求制作和安裝,銷軸使用 前應當進行無損探傷檢測.
(三)吊耳必須進行強度校核,且不得橫向使用.
(四)扒桿起立時應當有纜風繩控制偏擺,并使纜風繩始終 保持一定張力.
第六十六條 立井井筒裝備安裝施工時, 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井筒未貫通嚴禁井筒裝備安裝施工.
(二)突出礦井進行煤巷施工,且井筒處于回風狀態(tài)時,嚴禁井筒裝備安裝施工.
(三)封口盤預留通風口應當符合通風要求.
(四)吊盤、吊桶 (罐)、懸吊裝置的銷軸在使用前應當進行無損探傷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吊盤上放置的設備、材料及工具箱等必須固定牢靠.
(六)在吊盤以外作業(yè)時,必須有牢靠的立足處.
(七)嚴禁吊盤和提升容器同時運行,提升容器或者鉤頭通過吊盤的速度不得大于02m/s.
第六十七條 井塔施工與井筒裝備安裝平行作業(yè)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在土建與安裝平行作業(yè)時,必須編制專項措施,明確安全防護要求.
(二)利用永久井塔鑿井時,在臨時天輪平臺布置前必須對 井塔承重結構進行驗算.
(三)臨時天輪平臺的上一層提升孔口和吊裝孔口必須封閉牢固.
(四)施工電梯和塔式起重機位置必須避開運行中的井筒裝備、材料運輸路線和人員行走通道.
第六十八條 安裝井架或者井架上的設備時必須蓋嚴井口. 裝備井筒與安裝井架及井架上的設備平行作業(yè)時,井口掩蓋裝置必須堅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墜落物的沖擊.
第六十九條 井下安裝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作業(yè)現場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二)大型設備、構件下井前必須校驗提升設備的能力,并 制定專項措施.
(三)巷道內固定吊點必須符合吊裝要求.吊裝時應當有專 人觀察吊點附近頂板情況,嚴禁超載吊裝.
(四)在傾斜井巷提升運輸時不得進行安裝作業(yè).
第四節(jié) 建井期間生產及輔助系統(tǒng)
第七十條 建井期間應當盡早形成永久的供電、提升運輸、供排水、通風等系統(tǒng).未形成上述永久系統(tǒng)前,必須建設臨時系統(tǒng).
礦井進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須安裝安全監(jiān)控、人員位置監(jiān) 測、通信聯(lián)絡系統(tǒng).
第七十一條 建井期間應當形成兩回路供電.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當能擔負礦井全部用電負荷.暫不能形成兩回路供電的,必須有備用電源, 備用電源的容量應當滿足通風、排水和撤出人員的需要.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類型復雜和極復雜的礦井進入巷道和硐室施工前,其他礦井進入采區(qū)巷道施工前,必須形成兩回路供電.
第七十二條 懸掛吊盤、模板、抓巖機、管路、電纜和安全梯的鑿井絞車,必須裝設制動裝置和防逆轉裝置, 并設有電氣閉鎖.
第七十三條 建井期間,2個提升容器的導向裝置最突出部分之間的間隙,不得小于02+H/3000 (H 為提升高度,單位為 m);井筒深度小于300m 時,上述間隙不得小于300mm.
立井鑿井期間,井筒內各設施之間的間隙應當符合表1 的要求.
表1 立井鑿井期間井筒內各設施之間的間隙
序號 | 井 | 筒 | 內 | 設 | 施 | 間隙/mm |
1 | 吊桶最突出部分與孔口之間 | ≥150 | ||||
2 | 吊桶上滑架與孔口之間 | ≥100 | ||||
3 |
抓巖機停止工作,抓斗懸吊時的最突出部分與運行的吊桶之間 | ≥200 | ||||
4 | 管、線與永久井壁之間 (井壁固定管線除外) | ≥300 | ||||
5 | 管、線最突出部分與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之間: | |||||
井深小于400m | ≥500 | |||||
井深400~500m | ≥600 | |||||
井深大于500m | ≥800 | |||||
6 | 管、線卡子的最突出部分與其通過的各盤、臺孔口之間 | ≥100 | ||||
7 | 吊盤與永久井壁之間 | ≤150 |
第七十四條 建井期間采用吊桶提升時, 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采用阻旋轉提升鋼絲繩.
(二)吊桶必須沿鋼絲繩罐道升降,無罐道段吊桶升降距離不得超過40m.
(三)懸掛吊盤的鋼絲繩兼作罐道繩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
(四)吊桶上方必須裝設保護傘帽. (五)吊桶翻矸時嚴禁打開井蓋門.
(六)在使用鋼絲繩罐道時,吊桶升降人員的最大速度不得超過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過7m/s;無罐道繩段,不得超過1m/s.
v=025 H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m/s; H ———提升高度,m.
(七)在使用鋼絲繩罐道時,吊桶升降物料時的最大速度不
得超過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過8m/s;無罐道繩段,不得超過2m/s.
v=04 H
(八)在過卷行程內可不安設緩沖裝置,但過卷行程不得小 于表2確定的值.
表2 提升速度與過卷行程
提升速度/ (ms-1) | 4 | 5 | 6 | 7 | 8 |
過卷行程/m | 238 | 281 | 325 | 369 | 413 |
(九)提升機松繩保護裝置應當接入報警回路.
第七十五條 立井鑿井期間采用吊桶升降人員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乘坐人員必須掛牢安全繩,嚴禁身體任何部位超出吊 桶邊緣.
(二)不得人、物混裝.運送爆炸物品時應當執(zhí)行本規(guī)程第 三百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
(三)嚴禁用自動翻轉式、底卸式吊桶升降人員.
(四) 吊桶提升到地面時,人員必須從井口平臺進出吊桶, 并只準在吊桶停穩(wěn)和井蓋門關閉后進出吊桶.
(五)吊桶內人均有效面積不應小于02m2,嚴禁超員.
第七十六條 立井鑿井期間,掘進工作面與吊盤、吊盤與井口、吊盤與輔助盤、腰泵房與井口、翻矸平臺與絞車房、井口與提升機房必須設置獨立信號裝置.井口信號裝置必須與絞車的控 制回路閉鎖.
吊盤與井口、腰泵房與井口、井口與提升機房,必須裝設直 通電話.
建井期間罐籠與箕斗混合提升,提人時應當設置信號閉鎖, 當罐籠提人時箕斗不得運行.
裝備1套提升系統(tǒng)的井筒,必須有備用通信、信號裝置.
第七十七條 立井鑿井期間,提升鋼絲繩與吊桶的連接,必須采用具有可靠保險和回轉卸力裝置的專用鉤頭.鉤頭主要受力 部件每年應當進行1次無損探傷檢測.
第七十八條 建井期間,井筒中懸掛吊盤、模板、抓巖機的鋼絲繩,使用期限一般為1年;懸掛水管、風管、輸料管、安全梯和電纜的鋼絲繩,使用期限一般為2年.鋼絲繩到期后經檢測檢驗,不符合本規(guī)程第四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可以繼續(xù)使用.
煤礦企業(yè)應當根據建井工期、在用鋼絲繩的腐蝕程度等因素,確定是否需要儲備檢驗合格的提升鋼絲繩.
第七十九條 立井井筒臨時改絞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井筒井底水窩深度必須滿足過放距離的要求.提升容器過放距離內 嚴禁積水積物.
同一工業(yè)廣場內布置2個及以上井筒時,未與另一井筒貫通 的井筒不得進行臨時改絞.單井筒確需臨時改絞的,必須制定專項措施.
第八十條 開鑿或者延深斜井、下山時,必須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設置防止跑車裝置,在掘進工作面的上方設置跑車防護裝 置,跑車防護裝置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者 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
斜井 (巷) 施工期間兼作人行道時,必須每隔40m 設置躲避硐.設有躲避硐的一側必須有暢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員必須走人行道.人行道必須設紅燈和語音提示裝置.
斜巷采用多級提升或者上山掘進提升時,在絞車上山方向必 須設置擋車欄.
第八十一條 在吊盤上或者在2m 以上高處作業(yè)時,工作人員必須佩帶保險帶.保險帶必須拴在牢固的構件上,高掛低用. 保險帶應當定期按有關規(guī)定試驗.每次使用前必須檢查,發(fā)現損壞必須立即更換.
第八十二條 井筒開鑿到底后,應當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統(tǒng), 并在進入采區(qū)施工前完成.永久排水系統(tǒng)完成前,在井底附近必須設置臨時排水系統(tǒng),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預計涌水量不大于50m3/h 時,臨時水倉容積應當大于4h正常涌水量;當預計涌水量大于50m3/h時,臨時水倉容積應當大于8h正常涌水量.臨時水倉應當定期清理.
(二)井下工作水泵的排水能力應當能在20h內排出24h正常涌水量,井下備用水泵排水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排水能力的70%.
(三)臨時排水管的型號應當與排水能力相匹配.
(四)臨時水泵及配電設備基礎應當比巷道底板至少高300 mm,泵房斷面應當滿足設備布置需要.
第八十三條 立井鑿井期間的局部通風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局部通風機的安裝位置距井口不得小于20m,且位于井口主導風向上風側.
(二)局部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必須滿足本規(guī)程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要求.
(三)立井施工應當在井口預留專用回風口,以確保風流暢 通,回風口的大小及安全防護措施應當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
第八十四條 巷道及硐室施工期間的通風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主井、副井和風井布置在同一個工業(yè)廣場內,主井或者副井與風井貫通后, 應當先安裝主要通風機, 實現全風壓通風.不具備安裝主要通風機條件的,必須安裝臨時通風機,但不 得采用局部通風機或者局部通風機群代替臨時通風機.
主井、副井和風井布置在不同的工業(yè)廣場內,主井或者副井 短期內不能與風井貫通的,主井與副井貫通后必須安裝臨時通風 機實現全風壓通風.
(二)礦井臨時通風機應當安裝在地面.低瓦斯礦井臨時通 風機確需安裝在井下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
(三) 礦井采用臨時通風機通風時,必須設置備用通風機, 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啟動.
第八十五條 建井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建立瓦斯抽采系統(tǒng):
(一)突出礦井在揭露突出煤層前.
(二)任一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
第二章 開 采
第一節(jié) 一 般 規(guī) 定
第八十六條 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礦井開采深度 (第一水平) 不應超過1000m,改擴建大中型礦井開采深度不應超過1200m,新建、改擴建小型礦井開采深度不應超過600m.
礦井同時生產的水平不得超過2個.
第八十七條 每個生產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間距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風的新建和改擴建礦井,設計中應當規(guī)定井田邊界的安全出口.
新建、擴建礦井的回風井嚴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緊急情 況下可作為安全出口.
第八十八條 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采 (盤) 區(qū)都必須至少有2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 未建成2 個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 (盤) 區(qū)嚴禁回采.
井巷交岔點,必須設置路標,標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個水平之間的安全出口,傾角不大于45°時,必須設置人行道,并根據傾角大小和實際需要設置扶手、臺階或者梯道.傾角大于45°時,必須設置梯道間或者梯子間,斜井梯道間必須分段錯開設置, 每段斜長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間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鄰2 個平臺的垂直距離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應當經常清理、維護,保持暢通.
第八十九條 主要絞車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證行車時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九十條 巷道凈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安全設施及設備安裝、檢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軌道機車運輸的巷道凈高,自軌面起不得低于2m.架線電機車運輸巷道的凈高,在井底車場內、從井底到乘車場,不小于24m;其他地點,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m.
(二)采 (盤) 區(qū)內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凈高不得低于2 m,薄煤層內的不得低于18m.
(三)運輸巷 (包括管、線、電纜) 與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最小間距,應當符合表3的要求.
巷道凈斷面的設計, 必須按支護最大允許變形后的斷面計算.
表3 運輸巷與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最小間距
巷 道 類 型 | 頂部/m | 兩側/m | 備 注 |
軌道機車運輸巷道 | 03 | 綜 合 機 械 化 采 煤 礦 井為05m | |
輸 送 機 運 輸巷道 |
05 | 輸送機機頭和機尾處與巷幫支護的距離應當滿足設備檢查和維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 | |
卡軌車、 齒軌車運輸巷道 | 03 | 03 | 單軌運輸巷道寬度應當大于28m, 雙軌運輸巷道寬度應當大于40m |
單軌吊車運輸巷道 |
05 |
085 | 曲線巷道段應當在直線巷道允許安全間隙的基礎上, 內側加寬不小于01.m, 外 側加寬不小于02m 巷道 內外側加寬要從曲線巷道段兩側直線段開始,加寬段的長度不小于50m |
無軌膠輪車運輸巷道 |
05 |
05 | 曲線巷道段應當在直線巷道允許安全間隙的基礎上, 按無軌膠輪車內、外輪曲率半徑計算需加大的巷道寬度.巷道內外側加寬要從曲線巷道兩側直線段開始,加寬段的長度應當滿足安全運 輸的要求 |
設置移動變電站或者平板車的巷道 | 03 | 移動變電站或者平板車上設備最突出部分與巷道側的間距 |
第九十一條 新建礦井、生產礦井新掘運輸巷的一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m 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08m (綜合機械化采煤及無軌膠輪車運輸的礦井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于18m.
生產礦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寬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時,必須在巷道的一側設置躲避硐,2個躲避硐的間距不得超過40m.躲避硐寬度不得小于12 m, 深度不得小于07 m, 高度不得小于 18m.躲避硐內嚴禁堆積物料.
采用無軌膠輪車運輸的礦井人行道寬度不足1m 時,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嚴格執(zhí)行 “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的規(guī)定.
在人車停車地點的巷道上下人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m 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1m 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九十二條 在雙向運輸巷中,兩車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軌道運輸的巷道:對開時不得小于02m,采區(qū)裝載點不得小于07m,礦車摘掛鉤地點不得小于1m.
(二)采用單軌吊車運輸的巷道:對開時不得小于08m. (三)采用無軌膠輪車運輸的巷道:
1 雙車道行駛,會車時不得小于05m.
2 單車道應當根據運距、運量、運速及運輸車輛特性,在巷道的合適位置設置機車繞行道或者錯車硐室, 并設置方向標識.
第九十三條 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區(qū)前,必須制定探查老空區(qū)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區(qū)時必須預留的煤 (巖)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內容.必須根據探明的情況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在揭露老空區(qū)時,必須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 只有經過檢查,證明老空區(qū)內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等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
第九十四條 采 (盤)區(qū)結束后、回撤設備時,必須編制專門措施,加強通風、瓦斯、頂板、防火管理.
第二節(jié) 回采和頂板控制
第九十五條 采 (盤)區(qū)開采前必須按照生產布局和資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編制采 (盤)區(qū)設計,并嚴格按照采 (盤)區(qū)設計組織施工,情況發(fā)生變化時及時修改設計.
一個采 (盤)區(qū)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個采煤工作面和2個煤 (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yè).一個采 (盤)區(qū)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者多煤層開采的,該采 (盤)區(qū)最多只能布置2個采煤工作面和4個煤 (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yè).
采掘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確定的煤柱.采空區(qū)內 不得遺留未經設計確定的煤柱.
嚴禁任意變更設計確定的工業(yè)場地、礦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嚴禁在高速鐵路下開采安全煤柱.
下山采區(qū)未形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等生產系統(tǒng)前,嚴禁掘進 回采巷道.
第九十六條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須編制作業(yè)規(guī)程.情況發(fā)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改作業(yè)規(guī)程或者補充安全措施.
第九十七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保持至少2 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進風巷道,另一個通到回風巷道.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與巷道連接處超前壓力影響范圍內必須加強支護,且加強支護的巷道長度不得小于20m;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與之相連接的巷道必須設專人維護,發(fā)生支架斷梁折柱、巷道底鼓 變形時,必須及時更換、清挖.
采煤工作面必須正規(guī)開采,嚴禁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采煤 方法.
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層的礦井,不得采用 前進式采煤方法.
第九十八條 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頂煤和底煤,傘檐不得超過作業(yè)規(guī)程的規(guī)定.采煤工作面的浮煤應當清理干凈.
第九十九條 臺階采煤工作面必須設置安全腳手板、護身板和溜煤板.倒臺階采煤工作面, 還必須在臺階的底腳加設保護臺板.
階檐的寬度、臺階面長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個數,必須在作 業(yè)規(guī)程中規(guī)定.
第一百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存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 嚴禁使用折損的坑木、損壞的金屬頂梁、失效的單體液壓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 柱.在地質條件復雜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類型的支柱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
對金屬頂梁和單體液壓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或者 使用時間超過8個月后,必須進行檢修.檢修好的支柱,還必須 進行壓力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采煤工作面嚴禁使用木支柱 (極薄煤層除外)和金屬摩擦支柱支護.
第一百零一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yè). 所有支架必須架設牢固,并有防倒措施.嚴禁在浮煤或者浮矸上架設支架.單體液壓支柱的初撐力,柱徑為100mm 的不得小于 90kN,柱徑為80mm 的不得小于60kN.對于軟巖條件下初撐力確實達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滿足安全的條件下,必須經 礦總工程師審批.嚴禁在控頂區(qū)域內提前摘柱.碰倒或者損壞、失效的支柱,必須立即恢復或者更換.移動輸送機機頭、機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時,必須先架好臨時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頂底板松軟或者破碎、過斷層、過老空區(qū)、過煤柱或者冒頂區(qū),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零二條 采用錨桿、錨索、錨噴、錨網噴等支護形式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錨桿 (索) 的形式、規(guī)格、安設角度,混凝土強度等級、噴體厚度,掛網規(guī)格、搭接方式,以及圍巖涌水的處理等, 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者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
(二)采用鉆爆法掘進的巖石巷道,應當采用光面爆破.打錨桿眼前,必須采取敲幫問頂等措施.
(三)錨桿拉拔力、錨索預緊力必須符合設計.煤巷、半煤巖巷支護必須進行頂板離層監(jiān)測,并將監(jiān)測結果記錄在牌板上. 對噴體必須做厚度和強度檢查并形成檢查記錄.在井下做錨固力試驗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四)遇頂板破碎、淋水,過斷層、老空區(qū)、高應力區(qū)等情 況時,應加強支護.
第一百零三條 巷道架棚時,支架腿應當落在實底上;支架與頂、幫之間的空隙必須塞緊、背實.支架間應當設牢固的撐桿 或者拉桿,可縮性金屬支架應當采用金屬支拉桿,并用機械或者力矩扳手擰緊卡纜.傾斜井巷支架應當設迎山角;可縮性金屬支架可待受壓變形穩(wěn)定后噴射混凝土覆蓋.巷道砌碹時,碹體與頂幫之間必須用不燃物充滿填實;巷道冒頂空頂部分,可用支護材料接頂,但在碹拱上部必須充填不燃物墊層, 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第一百零四條 嚴格執(zhí)行敲幫問頂及圍巖觀測制度.
開工前,班組長必須對工作面安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準人員進入工作面.
第一百零五條 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頂板時,必須及時放頂.頂板不垮落、懸頂距離超過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必須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強制放頂或者其他措施進行處理.
放頂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頂與爆破、機械落煤等工序平行 作業(yè)的安全距離,放頂區(qū)內支架、支柱等的回收方法,必須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規(guī)定.
放頂人員必須站在支架完整,無崩繩、崩柱、甩鉤、斷繩抽 人等危險的安全地點工作.
回柱放頂前,必須對放頂的安全工作進行全面檢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頂時,必須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觀察頂板.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零六條 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頂時,兩段密集支柱之間必須留有寬05m 以上的出口,出口間的距離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離必須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規(guī)定.采煤工作面無密集支柱切 頂時,必須有防止工作面冒頂和矸石竄入工作面的措施.
第一百零七條 采用人工假頂分層垮落法開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頂必須鋪設完好并搭接嚴密.
采用分層垮落法開采時,必須向采空區(qū)注漿或者注水.注漿或者注水的具體要求,應當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規(guī)定.
第一百零八條 采煤工作面用充填法控制頂板時,必須及時充填.控頂距離超過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時禁止采煤,嚴禁人員在充填區(qū)空頂作業(yè);且應當根據地表保護級別,編制專項設計并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采用綜合機械化充填采煤時,待充填區(qū)域的風速應當滿足工 作面最低風速要求;有人進行充填作業(yè)時,嚴禁操作作業(yè)區(qū)域的液壓支架.
第一百零九條 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頂板時,采空區(qū)和三角點必須充填滿.充填地點的下方,嚴禁人員通行或者停留.注砂井 和充填地點之間,應當保持電話聯(lián)絡,聯(lián)絡中斷時,必須立即停 止注砂.
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傾斜井巷前,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條 近距離煤層群開采下一煤層時,必須制定控制頂板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條 采用分層垮落法回采時,下一分層的采煤工作面必須在上一分層頂板垮落的穩(wěn)定區(qū)域內進行回采.
第一百一十二條 采用柔性掩護支架開采急傾斜煤層時,地溝的尺寸,工作面循環(huán)進度,支架的角度、結構,支架墊層數和 厚度,以及點柱的支設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鋼絲繩的規(guī)格和數量,必須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規(guī)定.
生產中遇斷梁、支架懸空、竄矸等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 支架沿走向彎曲、歪斜及角度超過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時,必須在下一次放架過程中進行調整.應當經常檢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有松動,必須及時擰緊.
正傾斜柔性掩護支架的每個回采帶的兩端,必須設置人行 眼,并用木板與溜煤眼相隔.對偽傾斜柔性掩護支架工作面上下2個出口的要求和工作面的偽傾角,超前溜煤眼的規(guī)格、間距和 施工方式,必須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規(guī)定.
掩護支架接近平巷時,應當縮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離,并減少同時爆破的炮眼數目和裝藥量.掩護支架過平巷時,應當加強溜煤眼與平巷連接處的支護或者架設木垛.
第一百一十三條 采用水力采煤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第一次采用水力采煤的礦井,必須根據礦井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等因素編制開采設計,并經行業(yè)專家論證.
(二)水采工作面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可以采用多條 回采巷道共用1條回風巷的布置方式,但回采巷道數量不得超過 3個,且必須正臺階布置,單槍作業(yè),依次回采.采用傾斜短壁水力采煤法時,回采巷道兩側的回采煤垛應當上下錯開,左右交替采煤.
應當根據煤層自然發(fā)火期進行區(qū)段劃分,保證劃分區(qū)段在自 然發(fā)火期內采完并及時密閉.密閉設施必須進行專項設計.
(三)相鄰回采巷道及工作面回風巷之間必須開鑿聯(lián)絡巷,用以通風、運料和行人.應當及時安設和調整風簾 (窗)等控風設施.聯(lián)絡巷間距和支護形式必須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規(guī)定.
(四)采煤工作面應當采用閉式順序落煤,貫通前的采硐可 以采用局部通風機輔助通風.應當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工作面頂 煤、頂板突然垮落時的安全技術措施.
(五)回采水槍應當使用液控水槍,水槍到控制臺距離不得小于10m.對使用中的水槍,每3 個月應當至少進行1次耐壓試驗.
(六)采煤工作面附近必須設置通信設備,在水槍附近必須 有直通高壓泵房的聲光兼?zhèn)涞男盘栄b置.
嚴禁水槍司機在無支護條件下作業(yè).水槍司機與煤水泵司 機、高壓泵司機之間必須裝電話及聲光兼?zhèn)涞男盘栄b置.
(七)用明槽輸送煤漿時, 傾角超過25°的巷道, 明槽必須封閉,否則禁止行人.傾角在15°~25°時,人行道與明槽之間必須加設擋板或者擋墻,其高度不得小于1m;在拐彎、傾角突然變大及有煤漿濺出的地點,在明槽處應當加高擋板或者加蓋.在行人經常跨過的明槽處, 必須設過橋. 必須保持巷道行人側暢通.
除不行人的急傾斜專用巖石溜煤眼外,不得無槽、無溝沿巷 道底板運輸煤漿.
(八)工作面回風巷內嚴禁設置電氣設備,在水槍落煤期間 嚴禁行人和安排其他作業(y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水力采煤:
(一)突出礦井,以及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高瓦斯礦井.
(二)頂板不穩(wěn)定的煤層.
(三)頂底板容易泥化或者底鼓的煤層.
(四)容易自燃煤層.
第一百一十四條 采用綜合機械化采煤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必須根據礦井各個生產環(huán)節(jié)、煤層地質條件、厚度、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發(fā)火傾向和礦山壓力等因素,編制工作面設計.
(二)運送、安裝和拆除綜采設備時,必須有安全措施,明確規(guī)定運送方式、安裝質量、拆裝工藝和控制頂板的措施.
(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輸送機和支架都必須保持直線.支架間的煤、矸必須清理干凈.傾角大于15°時,液壓支架必須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傾角大于25°時,必須有防止煤 (矸) 竄出刮板輸送機傷人的措施.
(四)液壓支架必須接頂.頂板破碎時必須超前支護.在處理液壓支架上方冒頂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五)采煤機采煤時必須及時移架.移架滯后采煤機的距離, 應當根據頂板的具體情況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規(guī)定;超過規(guī)定距離或者發(fā)生冒頂、片幫時,必須停止采煤.
(六)嚴格控制采高,嚴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有效支護高 度.當煤層變薄時,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有效支護高度.
(七)當采高超過3m 或者煤壁片幫嚴重時,液壓支架必須設護幫板.當采高超過45m 時,必須采取防片幫傷人措施.
(八) 工作面兩端必須使用端頭支架或者增設其他形式的支護.
(九)工作面轉載機配有破碎機時,必須有安全防護裝置.
(十) 處理倒架、歪架、壓架, 更換支架, 以及拆修頂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十一)在工作面內進行爆破作業(yè)時,必須有保護液壓支架 和其他設備的安全措施.
(十二)乳化液的配制、水質、配比等,必須符合有關要求.
泵箱應當設自動給液裝置,防止吸空.
(十三)采煤工作面必須進行礦壓監(jiān)測.
第一百一十五條 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礦井第一次采用放頂煤開采,或者在煤層 (瓦斯) 賦存條件變化較大的區(qū)域采用放頂煤開采時, 必須根據頂板、煤層、瓦斯、自然發(fā)火、水文地質、煤塵爆炸性、沖擊地壓等地質特征和災害危險性進行可行性論證和設計,并由煤礦企業(yè)組織行 業(yè)專家論證.
(二)針對煤層開采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特點,必須 制定防瓦斯、防火、防塵、防水、采放煤工藝、頂板支護、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術措施.
(三)放頂煤工作面初采期間應當根據需要采取強制放頂措施,使頂煤和直接頂充分垮落.
(四)采用預裂爆破處理堅硬頂板或者堅硬頂煤時,應當在 工作面未采動區(qū)進行,并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工作面內采用炸藥爆破方法處理未冒落頂煤、頂板及大塊煤 (矸).
(五)高瓦斯、突出礦井的容易自燃煤層,應當采取以預抽 方式為主的綜合抽采瓦斯措施和綜合防滅火措施,保證本煤層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
(六)嚴禁單體支柱放頂煤開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
(一)緩傾斜、傾斜厚煤層的采放比大于13,且未經行業(yè)專家論證的;急傾斜水平分段放頂煤采放比大于18的.
(二)采區(qū)或者工作面采出率達不到礦井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的.
(三)煤層有突出危險的.
(四)堅硬頂板、堅硬頂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 仍然較差,頂板垮落充填采空區(qū)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五)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放頂煤開采后有可能與地表 水、老窯積水和強含水層導通的.
(六)放頂煤開采后有可能溝通火區(qū)的.
第一百一十六條 采用連續(xù)采煤機開采,必須根據工作面地質條件、瓦斯涌出量、自然發(fā)火傾向、回采速度、礦山壓力,以及煤層頂底板巖性、厚度、傾角等因素,編制開采設計和回采作 業(yè)規(guī)程,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面必須形成全風壓通風后方可回采.
(二)嚴禁采煤機司機等人員在空頂區(qū)作業(yè).
(三)運輸巷與短壁工作面或者回采支巷連接處 (出口),必須加強支護.
(四)回收煤柱時,連續(xù)采煤機的最大進刀深度應當根據頂 板狀況、設備配套、采煤工藝等因素合理確定.
(五)采用垮落法控制頂板,對于特殊地質條件下頂板不能 及時冒落時,必須采取強制放頂或者其他處理措施.
(六)采用煤柱支承采空區(qū)頂板及上覆巖層的部分回采方式時,應當有防止采空區(qū)頂板大面積垮塌的措施.
(七)應當及時安設和調整風簾 (窗)等控風設施.
(八)容易自燃煤層應當分塊段回采,且每個采煤塊段必須 在自然發(fā)火期內回采結束并封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連續(xù)采煤機開采:
(一)突出礦井或者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超過3m3/min的高瓦斯礦井.
(二)傾角大于8°的煤層.
(三)直接頂不穩(wěn)定的煤層.
第三節(jié) 采 掘 機 械
第一百一十七條 使用滾筒式采煤機采煤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采煤機上裝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輸送機運行的閉鎖裝置.啟動采煤機前,必須先巡視采煤機四周,發(fā)出預警信號,確認人員無危險后,方可接通電源.采煤機因故暫停時,必須打開隔離開關和離合器.采煤機停止工作或者檢修時,必須切斷采煤機前級供電開關電源并斷開其隔離開關,斷開采煤機隔離開關, 打開截割部離合器.
(二)工作面遇有堅硬夾矸或者黃鐵礦結核時,應當采取松 動爆破處理措施,嚴禁用采煤機強行截割.
(三)工作面傾角在15°以上時,必須有可靠的防滑裝置.
(四) 使用有鏈牽引采煤機時,在開機和改變牽引方向前, 必須發(fā)出信號.只有在收到返向信號后,才能開機或者改變牽引方向,防止牽引鏈跳動或者斷鏈傷人.必須經常檢查牽引鏈及其兩端的固定連接件,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采煤機運行時,所有人員必須避開牽引鏈.
(五)更換截齒和滾筒時,采煤機上下3m 范圍內,必須護幫護頂,禁止操作液壓支架.必須切斷采煤機前級供電開關電源并斷開其隔離開關,斷開采煤機隔離開關,打開截割部離合器, 并對工作面輸送機施行閉鎖.
(六)采煤機用刮板輸送機作軌道時,必須經常檢查刮板輸 送機的溜槽、擋煤板導向管的連接情況,防止采煤機牽引鏈因過 載而斷鏈;采煤機為無鏈牽引時,齒 (銷、鏈)軌的安設必須緊固、完好,并經常檢查.
第一百一十八條 使用刨煤機采煤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工作面至少每隔30m 裝設能隨時停止刨頭和刮板輸送
機的裝置,或者裝設向刨煤機司機發(fā)送信號的裝置.
(二)刨煤機應當有刨頭位置指示器;必須在刮板輸送機兩 端設置明顯標志,防止刨頭與刮板輸送機機頭撞擊.
(三)工作面傾角在12°以上時, 配套的刮板輸送機必須裝設防滑、錨固裝置.
第一百一十九條 使用掘進機、掘錨一體機、連續(xù)采煤機掘進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開機前,在確認鏟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無人時,方可啟動.采用遙控操作時,司機必須位于安全位置.開機、退機、 調機時,必須發(fā)出報警信號.
(二)作業(yè)時,應當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裝置的工作壓力不得小于 2 MPa, 外噴霧裝置的工作壓力不得小于 4MPa.
(三)截割部運行時,嚴禁人員在截割臂下停留和穿越,機身與煤 (巖)壁之間嚴禁站人.
(四)在設備非操作側,必須裝有緊急停轉按鈕 (連續(xù)采煤機除外).
(五)必須裝有前照明燈和尾燈.
(六)司機離開操作臺時,必須切斷電源.
(七)停止工作和交班時,必須將切割頭落地,并切斷電源.
第一百二十條 使用運煤車、鏟車、梭車、履帶式行走支架、錨桿鉆車、給料破碎機、連續(xù)運輸系統(tǒng)或者橋式轉載機等掘進機后配套設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所有安裝機載照明的后配套設備啟動前必須開啟照明, 發(fā)出開機信號,確認人員離開,再開機運行.設備停機、檢修或者處理故障時,必須停電閉鎖.
(二)帶電移動的設備電纜應當有防拔脫裝置.電纜必須連 接牢固、可靠,電纜收放裝置必須完好.操作電纜卷筒時,人員 不得騎跨或者踩踏電纜.
(三)運煤車、鏟車、梭車制動裝置必須齊全、可靠.作業(yè) 時,行駛區(qū)間嚴禁人員進入; 檢修時, 鉸接處必須使用限位裝置.
(四)給料破碎機與輸送機之間應當設聯(lián)鎖裝置.給料破碎 機行走時兩側嚴禁站人.
(五)連續(xù)運輸系統(tǒng)或者橋式轉載機運行時,嚴禁在非行人 側行走或者作業(yè).
(六)錨桿鉆車作業(yè)時必須有防護操作臺,支護作業(yè)時必須 將臨時支護頂棚升至頂板.非操作人員嚴禁在錨桿鉆車周圍停留或者作業(yè).
(七)履帶行走式支架應當具有預警延時啟動裝置、系統(tǒng)壓力實時顯示裝置,以及自救、逃逸功能.
第一百二十一條 使用刮板輸送機運輸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采煤工作面刮板輸送機必須安設能發(fā)出停止、啟動信號和通訊的裝置,發(fā)出信號點的間距不得超過15m.
(二)刮板輸送機使用的液力偶合器,必須按所傳遞的功率大小,注入規(guī)定量的難燃液,并經常檢查有無漏失.易熔合金塞 必須符合標準,并設專人檢查、清除塞內污物;嚴禁使用不符合標準的物品代替.
(三)刮板輸送機嚴禁乘人.
(四)用刮板輸送機運送物料時,必須有防止頂人和頂倒支 架的安全措施.
(五)移動刮板輸送機時,必須有防止冒頂、頂傷人員和損 壞設備的安全措施.
第四節(jié) 建(構)筑物下、水體下、鐵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開采
第一百二十二條 建 (構)筑物下、水體下、鐵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開采,必須設立觀測站,觀測地表和巖層移動與變形, 查明垮落帶和導水裂縫帶的高度, 以及水文地質條件變化等情況.取得的實際資料作為本井田建 (構)筑物下、水體下、鐵路下的以及主要井巷煤柱開采的依據.
第一百二十三條 建 (構)筑物下、水體下、鐵路下,以及主要井巷煤柱開采,必須經過試采.試采前,必須按其重要程度 以及可能受到的影響,采取相應技術措施并編制開采設計.
第一百二十四條 試采前,必須完成建 (構) 筑物、水體、鐵路,主要井巷工程及其地質、水文地質調查,觀測點設置以及加固和保護等準備工作;試采時,必須及時觀測,對受到開采影響的受護體,必須及時維修.試采結束后,必須由原試采方案設計單位提出試采總結報告.
第五節(jié) 井巷維修和報廢
第一百二十五條 礦井必須制定井巷維修制度,加強井巷維修,保證通風、運輸暢通和行人安全.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井筒大修時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維修井巷支護時,必須有安全措施.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擴大和維修井巷時,必須有冒頂堵塞井巷時保證人員撤退的 出口.在獨頭巷道維修支架時,必須保證通風安全并由外向里逐架進行,嚴禁人員進入維修地點以里.
撤掉支架前,應當先加固作業(yè)地點的支架.架設和拆除支架時,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作業(yè).撤換支架的工作應當連續(xù)進行,不連續(xù)施工時,每次工作結束前,必須接頂封幫.
維修錨網井巷時,施工地點必須有臨時支護和防止失修范圍 擴大的措施.
維修傾斜井巷時,應當停止行車;需要通車作業(yè)時,必須制定行車安全措施.嚴禁上、下段同時作業(yè).
更換巷道支護時,在拆除原有支護前, 應當先加固鄰近支護,拆除原有支護后,必須及時除掉頂幫活矸和架設永久支護, 必要時還應當采取臨時支護措施.在傾斜巷道中,必須有防止矸石、物料滾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二十七條 修復舊井巷時,必須首先檢查瓦斯.當瓦斯積聚時,必須按規(guī)定排放, 只有在回風流中甲烷濃度不超過1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空氣成分符合本規(guī)程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要求時,才能作業(yè).
第一百二十八條 從報廢的井巷內回收支架和裝備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二十九條 報廢的巷道必須封閉.報廢的暗井和傾斜巷道下口的密閉墻必須留泄水孔.
第一百三十條 報廢的井巷必須做好隱蔽工程記錄,并在井上、下對照圖上標明,歸檔備查.
第一百三十一條 報廢的立井應當填實,或者在井口澆注1 個大于井筒斷面的堅實的鋼筋混凝土蓋板,并設置柵欄和標志. 報廢的斜井 (平硐) 應當填實,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長20m處砌筑1 座磚、石或者混凝土墻,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墻.
報廢井口的周圍有地表水影響時,必須設置排水溝.
第六節(jié) 防 止 墜 落
第一百三十二條 立井井口必須用柵欄或者金屬網圍住,進出口設置柵欄門.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必須設柵欄.柵欄門只準在通過人員或者車輛時打開.
立井井筒與各水平車場的連接處,必須設專用的人行道,嚴禁人員通過提升間.
罐籠提升的立井井口和井底、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必須 設置阻車器.
第一百三十三條 傾角在 25°以 上的小眼、煤倉、溜煤 (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須設防止人員、物料 墜落的設施.
第一百三十四條 煤倉、溜煤 (矸)眼必須有防止煤 (矸) 堵塞的設施.檢查煤倉、溜煤 (矸)眼和處理堵塞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處理堵塞時應當遵守本規(guī)程第三百六十條的規(guī)定,嚴禁人員從下方進入.
嚴禁煤倉、溜煤 (矸)眼兼做流水道.煤倉與溜煤 (矸)眼內有淋水時,必須采取封堵疏干措施;沒有得到妥善處理不得使用.